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喜报 西充法院案例入选人民法院案例库
发表时间:2024-03-30 23:26:52  来源:江南体育app下载入口   阅读次数:1    

  案例是人民法院的重要“法治产品”,为积极贯彻落实习“一个案例胜过一打文件”的重要指示精神和相关工作要求,西充县法院持续格外的重视典型案例发现、培育、编写工作,加强案例研究、抓好案例发布、抓实案例学习,用案例指导办案。

  2019年5月上旬,被告人张某、冯某、陈某(另案处理)等人在中缅边境采取坐皮划艇的方式偷渡至缅甸孟波,在“某峰集团 ”从事网络诈骗活动。2019年7月中旬,被告人张某、徐某、李某、冯某等9人以相同方式乘坐皮划艇从缅甸偷渡回国。

  2019年10月,被告人张某再次与苏某(另案处理)、陈某等人一起从云南边境坐皮划艇偷渡至缅甸孟平另一诈骗窝点,从事电信网络诈骗。同年12月,张某与他人以相同方式偷渡回国。

  2018年9月至2019年11月,易某(已判刑)等人在缅甸孟波县“拉斯维加斯”赌场旁边设立诈骗窝点“某峰集团”,通过电信网络实施诈骗。

  其手法为:业务员使用公司统一配发的工作手机和电脑,在微信、抖音、探探等社交软件上发布网络上盗取的图片养号,包装虚构人设成为“成功人士 ”,同时利用各种社交软件交友寻找作案目标,通过添加好友方式,使用诈骗集团发放的话术本与作案目标发展成为网友、情侣关系,给作案目标灌输投资理财的理念,并适机将虚假的博彩、投资平台推给作案目标下载,引导充值,虚假平台后台数据可根据诈骗需要随意更改,进而达到诈骗钱财的目的。

  1.被告人李某,2019年3月中旬至7月中旬在缅甸孟波县“某峰集团”诈骗窝点担任业务员实施诈骗,参与作案期间,“某峰集团”诈骗金额16038140元,李某共获利77000元。

  2.被告人张某,2019年5月上旬至2019年7月中旬在缅甸孟波县“某峰集团”诈骗窝点担任业务员实施诈骗,参与作案期间,“某峰集团”诈骗金额14480780元,张某共获利15000余元。

  3. 被告人冯某,2019年5月上旬至2019年7月中旬在缅甸孟波县“某峰集团”诈骗窝点担任业务员实施诈骗,参与作案期间,“某峰集团”诈骗金额14480780元,冯某共获利10000余元。

  4. 被告人徐某,2019年5月中旬至2019年7月中旬在缅甸孟波县“某峰集团”诈骗窝点担任业务员实施诈骗,参与作案期间,“某峰集团”诈骗金额14165980元,徐某共获利5000余元。

  2022年5至6月,被告人张某、徐某、李某、冯某先后到四川省西充县公安局自首。李某向西充县人民检察院退缴违法来得到的人民币50000元,张某向西充县人民检察院退缴违法来得到的人民币15000元,冯某向西充县人民检察院退缴违法来得到的人民币12000元,徐某向西充县人民检察院退缴违法来得到的人民币4000元。

  四川省西充县人民法院于2023年2月15日作出(2023)川1325刑初65号刑事判决:以偷越国(边)境罪、诈骗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以诈骗罪分别判处李某、冯某、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至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宣判后,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偷越国(边)境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

  被告人李某、张某、冯某、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参加境外诈骗犯罪集团,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犯数罪,依法应当并罚。

  李某、张某、冯某、徐某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李某、张某、冯某、徐某犯案时未满十八周岁,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张某、冯某、徐某自动投案,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李某、张某、冯某、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

  电信网络犯罪主体向未成年人群体蔓延,未成年人参与电信网络诈骗,部分原因是价值观尚未完全确立,法律意识淡薄。低龄群体成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围猎目标日益高发。

  对于未成年人,只要悬崖勒马、真诚认罪、悔罪,主观恶性不深,以教育、感化、挽救为主,依法从宽处罚,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依法适用缓刑,体现了在坚持依法从严惩处的总体原则下,区别对待,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理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22条、第266条、第69条、第67条、第64条、第17条、第27条、第72条、第73条。

  社会公众登录最高人民法院官网以后,进入人民法院案例库,就会看到这样一个页面。入库案例最重要的包含两类,一类是指导性案例,第二类是参考案例。我们大家可以通过检索对案例进行搜索。

  简单检索:在全部-全文下输入检索词,可以在指导性案例和参考案例的标题和全文中进行检索。

  分段检索:点击全文下拉框,可定位在全文、标题、案例编号、发布日期、关键词、基本案情、裁判理由段中进行检索。

  分库检索:切换指导性案例或是参考案例,可分别在指导性案例或是参考案例中进行检索。

  高级检索:点击高级检索,弹出高级检索框,即可输入多个检索条件进行组合检索。

  结果中检索:点击法院案例进入案例库后,除了首页提供的多种检索方式,还提供结果中检索,可以在上一次检索结果中继续做进一步的查询。

  案例列表左侧提供多个筛选项,包括案由/罪名、关键词、审理法院、法院级别、审理程序、审判年份,点击筛选项,右侧列表即可加载对应的案例。

  点击案例标题,即可进入案例全文页查看案例详情。通过点击右侧的段落定位,可定位到对应的案例段落。

  在页内搜索框中输入搜索词后点击搜索按钮,即可在案例全文中进行检索。通过点击右上角-、+,可进行字体放大缩小操作;点击下载,保存案例内容到本地。

  下方提供点赞、收藏、做笔记及对案例提交反馈操作。针对某个案例录入笔记后,可在个人管理-我的案例笔记中查看到相关笔记;针对某个案例提交了反馈意见后,可在个人管理-我的反馈中查看到相关反馈记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征集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的公告》的规定,人民法院案例库设置了社会公众在线推荐参考案例的入口。

  1.标题:刑事参考案例的标题一般由被告人姓名加罪名组成,如张某盗窃案。民事、行政、国家赔偿参考案例的标题一般由案件当事人姓名或名称加案由组成,如张三诉李四侵害商标权纠纷案,注意标题中通常为一审原告诉被告且不加审理程序。执行参考案例的标题可以由案件当事人姓名或名称加执行审查程序组成,如四川某工程公司与北川某科技公司执行监督案。

  2.副标题:副标题为一句话,点明参考案例主要解决的法律适用问题反映参考案例的价值、精髓。副标题结尾无需用标点符号。

  3.关键词:关键词为词或词组,第一个关键词为案例类型,第二个关键词为案由或罪名,然后再由大到小列出与参考案例解决的问题、总结的裁判要旨有密切关联的词语。关键词总数不能少于5个,不能多于10个,关键词要全面、准确具体,便于检索。

  基本案情部分可以先准确、简明地概述控(诉)辩意见,再叙述法院经审理查明事实,案情简单的也可以直接叙述法院审理查明事实。关键要写明与裁判要旨关联的基本事实,有明确的目的性,要完整准确、概括地反映案件的基本情况,表述要通俗易懂,层次清楚重点突出,详略得当,简明扼要。

  裁判结果包括诉讼经过和结果,写明案件的裁判法院、裁判时间、案号和裁判主文,裁判结果是判决或者裁定的主文,应当准确、规范。

  5.裁判理由:裁判理由主要摘自生效裁判文书中“法院认为”部分的内容,裁判理由是人民法院针对案件事实,根据法律和法规、司法解释政策精神,从法理、事理、情理等方面,详细论述法院裁判的依据、理据。一、二审等不同程序裁判理由不一致的,一般只写生效裁判的论述理由。裁判理由的表述应当准确、精当、透彻,与叙述的基本案情前后照应,并注意结合选定案例的社会背景,体现裁判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

  裁判规则是参考案例拟处理问题的概要表述,简要归纳和提炼参考案例体现的具有类案参考、指引作用的裁判规则、理念或方法等,以及审理类似案件应当注意的问题。裁判要旨应当概括准确、精炼,结论明确,语义确切。裁判文书中的说理、适用等问题讲得不透彻、不详细的,或者案例解决的法律问题有多种观点的,可以适当论述采纳观点的理由,但一般不能与裁判文书说理相矛盾。

  参考意义:裁判文书中的说理、适用等问题讲得不透彻、不详细的,或者案件解决的法律问题有多种观点的,可以适当论述采纳观点的理由,但一般不能与裁判文书说理相矛盾。如无可不填写。

  主要法条首先列明参考案例的相关法条。相关法条需列明本案裁判适用的相关法律及条文序号。法律以其全称加书名号表述,法条序号采用阿拉伯数字,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50条”;涉及同一法律不同法条的,按法条的先后次序排列,中间用顿号,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8条、第107条”。法条已失效的,需将新旧法条同时列明,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91条第1款(本案适用的是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9条第1款);涉及不同法律的,按法律位阶依次起行并列排列。通过点击“+”,可录入多个法条。

  历审程序需依次按顺序列明案件一审、二审、再审、执行审查、破产等情况,列明裁判法院、案号、裁判类型和裁判日期。如审理程序:一审,审理法院: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案号:(2020)苏0111刑初357号,裁判类型:刑事判决,裁判日期:2020年9月30日。通过点击“+”,可录入多个历审案件信息。

  7.验证码:请输入当前页面显示的验证码,如果看不清,点击即可换一张验证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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