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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电桩投资”骗局致6千人中招涉案10亿元
发表时间:2024-04-19 00:36:55  来源:江南体育app下载入口   阅读次数:1    

  2021年9月,海南张先生在高收益、高回报的诱惑下,经老乡介绍,投资“全享通”公司数个新能源汽车充电桩的项目。张先生的亲属和朋友陆续有3个人也进行了投资,还有人一次性买了13个充电桩,投入75万元。出人意料的是,不久后,投了23.2万元的张先生就发现返利异常到账了。

  经查,“全享通”公司在山东、湖南等多个省份建立了运营中心以招揽客户,共卖出约15000份的“充电桩投资”,吸收6000余人的资金超过10亿元。其中,约6亿元用于返利;约2亿元资金被公司实控人、高管等人瓜分,肆意挥霍;约2亿元用于公司营销维护运转。实际修建充电桩123个,用资1000多万元,仅占资金总额的百分之一。

  2023年4月20日,海口市公安局发布《关于敦促全享通(海南)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涉嫌非法集资案涉案人员投案自首的通告》,敦促涉案人员自动投案,积极退赃退赔。

  指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以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

  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有关金融法律、法规的规定,使用诈骗办法来进行非法集资,扰乱国家正常金融秩序,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且数额较大的行为。

  区别:有没有非法占有目的,是正确区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的关键。对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应当围绕融资项目真实性、资金去向、归还能力等事实、证据做综合判断。行为人将所吸收资金大部分未用来生产经营活动,或名义上投入生产经营,但又通过种种方式抽逃转移资金,或供其个人肆意挥霍,归还本金主要是通过借新还旧实现,造成数额巨大的聚集资金无法归还的,可以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但是,在处理具有案件时要注意以下两点:一是不能仅凭较大数额的非法集资款不能返还的结果,推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二是行为人将大部分资金用于投资或生产经营活动,而将少量资金用于个人消费或挥霍的,不应仅以此便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本案非法集资人主观上明显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使用投资充电桩返利的诈骗方法非法集资,集资后用来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且非法集资人肆意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数额巨大,成立集资诈骗罪。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为非法集资活动相关的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以虚假广告罪定罪处罚:

  (五)参与非法集资受到损失由谁承担?非法集资的合同是否有效,投资回报能否得到支持?

  (1)因参与非法集资受到的损失由集资参与人自行承担,参与者利益不受法律保护。

  (2)非法集资属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集资参与人与集资人所签订的合同无效。非法集资合同中约定的利益条款也无效,投资回报不受法律保护。

  一是承诺高额回报。不法分子往往编造“天上掉馅饼”“一夜成富翁”的神话,许诺投资者高额回报。为了骗取更多的人参与集资,非法集资人在集资初期往往按时足额兑现承诺本息,待集资达到一定规模后,便秘密转移资金或携款潜逃,使集资参与人遭受经济损失。

  二是编造虚假项目。不法分子大多通过注册合法的公司或企业,打着响应国家产业政策、开展创业创新等幌子,编造各种虚假项目,有些甚至组织免费旅游、考察等,骗取社会公众信任。

  三是以虚假宣传造势。不法分子在宣传上往往一掷千金,聘请明星代言、名人站台,在各大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发布广告、在著名报刊上刊登专访文章、雇人广为散发宣传单、进行社会捐赠等方式,制造虚假声势。

  四是利用亲情诱骗。有些非法集资参与人,为完成或增加自己的业绩,有时采取类传销的手法,不惜利用亲情、地缘关系,编造自己获得高额回报的谎言,拉拢亲朋、同学或邻居加入,使参与人员迅速蔓延,导致非法集资规模不断扩大。

  一旦发现企业或者个人有非法集资违法活动,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举报,由公安机关立案查处。作为集资群众要注意收集非法集资活动的证据,协助公安机关办案,切忌心存幻想,避免遭受更大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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