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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州公布21起工程建设领域典型案例
发表时间:2024-02-15 15:54:52  来源:江南体育app下载入口   阅读次数:1    

  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投标市场,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建筑市场之间的竞争环境,推动建筑市场持续健康发展,充分的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作用,近期,抚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先后公布第一批10起、第二批11起工程建设领域围标串标、转包挂靠、违法分包等违法违规典型案例。

  2022年5月,崇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对崇仁县总工会职工服务中心--工人文化宫工程检查时,发现施工现场的实际管理人员未与实施工程单位江西东瑞建设有限公司订立劳动合同,且没有建立劳动工资和社会养老保险关系,涉嫌转包。经崇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调查核实,江西东瑞建设有限公司将该项目交由祝千明个人施工,非法转包行为属实。

  处理结果:2022年7月,崇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法对江西东瑞建设有限公司处人民币5.99万元罚款。

  依据《关于对建筑施工公司开展信用信息评价的通知》(赣建字〔2020〕4号)规定,按程序扣除江西东瑞建设有限公司信用分2分;并将企业违法行为函告至企业资质许可机关。

  2022年6月16日,江西筑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和江西沧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参与崇仁县河上镇东来幼儿园工程项目投标中,其投标文件制作机器码相同,涉嫌相互串通投标。2022年6月18日,崇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经调查核实,认定两家公司投标文件从同一电脑上传,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相互串通投标行为属实。

  处理结果:2022年6月27日,崇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法对江西筑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和江西沧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各处人民币2.34元万元罚款,对江西筑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杨某和江西沧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陈某各处人民币1170元罚款。

  依据《关于对建筑施工企业组织信用信息评价的通知》(赣建字〔2020〕4号)规定,按程序扣除江西筑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西沧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信用分2分;依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自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1年内,依法不予批准该企业的资质升级申请和增项申请。

  2022年3月,南城县纪委监委在查办南城县第二社会福利中心建设项目案件过程中,发现江西省俊萌建设有限公司涉嫌转包违法违规行为,移交南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法处理。经南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调查核实,施工单位江西俊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实际施工人邓文凯、赵卫明,违法转包行为属实。

  处理结果:2022年5月,南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法对江西俊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处人民币3.77万元罚款。

  依据《关于对建筑施工企业开展信用信息评价的通知》(赣建字〔2020〕4号)规定,按程序扣除江西俊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信用分2分;并将企业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函告至企业资质许可机关。

  2022年5月,南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对南城县上唐客运中心工程建设项目检查时,发现南城县建筑工程公司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实际施工人谭辉章。经调查核实,南城县建筑工程公司违法转包行为属实。

  处理结果:2022年5月,南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法对南城县建筑工程公司处人民币0.78万元罚款。

  依据《关于对建筑施工企业开展信用信息评价的通知》(赣建字〔2020〕4号)规定,按程序扣除南城县建筑工程公司信用分2分;依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自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1年内,依法不予批准该企业的资质升级申请和增项申请。

  2022年5月,根据抚州市经济责任离任审计反馈线索,由江西省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建的南丰县第二中学扩建实验楼工程,涉及违法转包行为。经南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调查核实,江西省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违法转包行为属实。

  处理结果:2022年5月7日,南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已对江西省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处罚金额共计10.6万元。

  依据《关于对建筑施工企业开展信用信息评价的通知》(赣建字〔2020〕4号)规定,按程序扣除江西省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信用分2分;并将企业违法行为函告至企业资质许可机关。

  2020年3月12日,宜黄县现代农业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将宜黄县发改委立项的“宜黄县猕猴桃农旅小镇优质水果供应基地”工程拆分成“宜黄县凤冈镇东排猕猴桃基地自然驳岸及排水工程”、“宜黄县凤冈镇东排猕猴桃小镇生态停车场道路工程”、“宜黄县凤冈镇东排猕猴桃小镇展示馆区域庭院铺装工程”三个工程,以邀标方式分别发包给江西易永亨建设有限公司、抚州市天宇建设有限公司、江西柏兴建设有限公司,中标价合计466万元。经宜黄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调查核实,宜黄县现代农业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违法行为属实。

  处理结果:2022年3月23日,宜黄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依法对对宜黄县现代农业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处人民币2.33万元罚款。

  2022年5月,宜黄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对宜黄县南门社区服务中心土建工程检查时,发现施工单位江西飞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施工现场未设立项目管理机构、未派驻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等关键岗位人员,现场实际主要管理人员与施工单位没有社会保险关系。经调查核实,江西飞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转包行为属实。

  处理结果:2022年7月14日,宜黄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法对江西飞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处人民币8330元罚款。

  依据《关于对建筑施工企业开展信用信息评价的通知》(赣建字〔2020〕4号)规定,按程序扣除江西飞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信用分2分;并将企业违法行为函告至企业资质许可机关。

  2022年5月,资溪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对资溪县金竺山幼儿园工程检查时,发现施工单位江西力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在施工过程中未到岗履职,涉嫌转包,涉及金额1524.8万元。2022年5月,经资溪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调查核实,江西力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转包行为属实。

  处理结果:2022年6月,资溪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法对江西力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处人民币7.62万元罚款。

  依据《关于对建筑施工企业开展信用信息评价的通知》(赣建字〔2020〕4号)规定,按程序扣除江西力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信用分2分;依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自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1年内,依法不予批准该企业的资质升级申请和增项申请。

  2022年5月,乐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对乐安年产1000吨腻子粉建设项目检查时,发现施工单位中诚福泰建设有限公司未派驻项目管理人员在现场进行管理,涉嫌转包。2022年6月,经乐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调查核实,该工程转包行为属实。

  处理结果:2022年6月,乐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法对中诚福泰建设有限公司处人民币1.25万元罚款。

  依据《关于对建筑施工企业开展信用信息评价的通知》(赣建字〔2020〕4号)规定,按程序扣除中诚福泰建设有限公司信用分2分;并将企业违法行为函告至企业资质许可机关。

  2022年3月,抚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对抚州市第一人民医院立体停车库建设项目检查时,发现该项目存在规避招标、未批先建行为。经抚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调查核实,抚州市五洋智慧交通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出资建设的抚州市第一人民医院立体车库项目,在未办理招投标和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先行施工,违法违规行为属实。

  处理结果:2022年6月,抚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法对抚州市五洋智慧交通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处人民币13.91万元。

  2021年9月,抚州市数字街区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将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抚州市中央钻石广场4-25层装修工程直接发包给江西临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涉嫌违法发包,涉及金额1861.44万元。2022年4月,经抚州市城市管理局调查核实,抚州市数字街区运营管理有限公司违法发包行为属实。

  处理结果:2022年6月,抚州市城市管理局依法对抚州市数字街区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处人民币9.31万元罚款;并将抚州市数字街区运营管理有限公司违法违规行为通报其上级主管部门及纪检监察部门。

  2021年7月29日,南城县建昌建筑工程公司和江西省方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参与抚州市广昌县怡和花园、老消防大队及青花塘(旴苑花园、原水保局宿舍)老旧小区改造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中,其投标文件制作机器码和上传IP地址相同,涉嫌相互串通投标。2021年12月,经抚州市广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立案调查,认定该两家公司行为构成违法串通投标。

  处理结果:2022年4月18日,抚州市广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法对江西省方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处人民币92746.12元罚款、直接负责主管游某和罗某分别处人民币4637.3元罚款,对南城县建昌建筑工程公司处人民币92746.12元罚款、直接负责主管罗某和曾某分别处人民币4637.3元罚款。

  依据《关于对建筑施工公司开展信用信息评价的通知》(赣建字〔2020〕4号)规定,按程序扣除南城县建昌建筑工程公司和江西省方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信用分各2分;依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规定,自通知发布之日起1年内,不予受理该两家企业的建筑业企业资质升级申请和增项申请。

  2021年3月,江西中嘉建设有限公司中标的资溪县人民医院改造提升工程(感染大楼建设)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发现关键岗位人员未到岗履职,存在违法转包行为,涉及金额1262.85万元。

  处理结果:2021年12月14日,抚州市资溪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法对江西中嘉建设有限公司处人民币63142元罚款。

  依据《关于对建筑施工企业组织信用信息评价的通知》(赣建字〔2020〕4号)规定,按程序扣除江西中嘉建设有限公司2分。

  2015年1月,揭美贵、叶晓明等2人借用江西锦程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资质参与白舍镇杨林小学教学楼工程投标并中标,存在出借资质,转包挂靠违反法律法规行为。

  处理结果:2022年3月21日,抚州市南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法对江西锦程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处人民币36837.5元罚款;对揭美贵、叶晓明等2人共处人民币5525.6元罚款。

  依据《关于对建筑施工企业开展信用信息评价的通知》(赣建字〔2020〕4号)规定,按程序扣除江西锦程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企业信用分2分;依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规定,自通知发布之日起1年内,不予受理该公司资质升级申请和增项申请。

  2016年8月,揭美贵、叶晓明等2人借用赣州宁广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资质参与太源乡寨俚小学综合楼及水电工程投标并中标,存在出借资质,转包挂靠违法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

  处理结果:2022年3月21日,抚州市南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法对赣州宁广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处人民币21049.3元罚款;对揭美贵、叶晓明等2人共处人民币3157.4元罚款。

  依据《关于对建筑施工公司开展信用信息评价的通知》(赣建字〔2020〕4号)规定,按程序扣除赣州宁广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企业信用分2分。

  2015年1月,揭美贵、叶晓明等2人借用江西省亿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资质参与白舍镇中心小学希望幼儿园校舍改建工程投标并中标,存在出借资质,转包挂靠违法违规行为。

  处理结果:2022年3月21日,抚州市南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法对江西省亿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处人民币32842.7元罚款;对揭美贵、叶晓明等2人共处人民币4926.4元罚款。

  依据《关于对建筑施工企业组织信用信息评价的通知》(赣建字〔2020〕4号)规定,按程序扣除江西省亿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企业信用分2分。

  2015年至2018年8月,揭美贵、叶晓明等2人借用江西天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资质参与白舍镇中学综合楼工程投标并中标,存在出借资质,转包挂靠违法违规行为。

  处理结果:2022年3月21日,抚州市南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法对江西天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处人民币104825.3元罚款;对揭美贵、叶晓明等2人共处人民币15723.8元罚款。

  依据《关于对建筑施工公司开展信用信息评价的通知》(赣建字〔2020〕4号)规定,按程序扣除江西天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企业信用分2分。

  2016年8月,揭美贵、叶晓明等2人借用江西广杰建设有限公司资质参与太源乡塅背小学综合楼及水电工程投标并中标,存在出借资质,转包挂靠违法违规行为。

  处理结果:2022年3月21日,抚州市南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法对江西广杰建设有限公司处人民币19140.8元罚款;对揭美贵、叶晓明等2人共处人民币2871.1元罚款。

  依据《关于对建筑施工企业组织信用信息评价的通知》(赣建字〔2020〕4号)规定,按程序扣除江西广杰建设有限公司企业信用分2分。

  2017年3月,揭美贵、彭长贵、李晓平等3人借用江西南北建设有限公司资质参与市山镇沙岗小学学生宿舍建设工程投标并中标,存在出借资质,转包挂靠违法违规行为。

  处理结果:2022年3月21日,抚州市南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法对江西南北建设有限公司处人民币20488.9元罚款;对揭美贵、彭长贵、李晓平等3人共处人民币3073.4元罚款。

  依据《关于对建筑施工公司开展信用信息评价的通知》(赣建字〔2020〕4号)规定,按程序扣除江西南北建设有限公司企业信用分2分。

  2018年7月,揭美贵、彭长贵、李晓平等3人借用赣州明达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资质参与太源乡中心幼儿园工程投标并中标,存在出借资质,转包挂靠违法违规行为。

  处理结果:2022年3月21日,抚州市南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法对赣州明达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处人民币180644元罚款;对揭美贵、彭长贵、李晓平等3人共处人民币27096.6元罚款。

  依据《关于对建筑施工企业组织信用信息评价的通知》(赣建字〔2020〕4号)规定,按程序扣除赣州明达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企业信用分2分。

  2017年7月,揭美贵、彭长贵等2人借用江西中逸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资质参与太源乡陆家小学综合楼及挡土墙工程投标并中标,存在出借资质,转包挂靠违法违规行为。

  处理结果:2022年3月21日,抚州市南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法对江西中逸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处人民币 38822.4元罚款;对揭美贵、彭长贵等2人共处人民币5823.4元罚款。

  依据《关于对建筑施工公司开展信用信息评价的通知》(赣建字〔2020〕4号)规定,按程序扣除江西中逸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企业信用分2分;依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规定,自通知发布之日起1年内,不予受理该企业的建筑业企业资质升级申请和增项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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